“我想问问一层阳台下面的空间是不是共用的?只属于一层住户吗?二层住户是不是也有使用权?”“在我家阳台下面就是我的地方,谁也没权使用。”近日,天通苑居民孙女士因为阳台下空间的使用权问题和楼下邻居发生不快,后经天通苑南司法所调解,两家和好如初。
同住一个单元门的孙女士和刘先生是楼上楼下的邻居,二楼的孙女士把自家杂物放在了一楼刘先生家阳台下面的空地上。一天,孙女士发现杂物被人挪出来了,取而代之的是几袋石灰,一打听才知道是刘先生家的。
孙女士找到刘先生理论,并质问刘先生,“这又不是你家的地儿,你凭什么私自把我的东西挪出来,下雨淋了怎么办?”刘先生也不甘示弱:“那是我家阳台下的地儿,谁让你放那儿了!”“你说是你家阳台下,我还说是我家阳台下呢,谁都可以用。”一来二去,两人越说越激动,双方争执不下。
天通苑南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阳台外的空间属于公共区域,应由小区物业统一规划管理,为了小区的整体环境美观是不允许私自摆放任何物品的。工作人员还解释说,孙女士和刘先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章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因为这点儿小事吵闹,影响多不好。”天通苑南司法所工作人员摆事实、讲道理,经过再三劝解,双方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互相道歉,表示以后会和睦相处,并承诺把阳台下面堆放的物品清走。
声明:感谢作者,版权归作者所有,若未能找到作者和原始出处,还望谅解,如原创作者看到,欢迎联系“新观察网“,我们会在后续文章声明中标明。如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删除,感谢!